聯合報記者陳儷方/台北報導
新建屋頂設置光電標準遲未公布,公民團體質疑政府在技術性拖延、意圖縮減光電設置建物適用範圍,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公告後,內政部國土署與經濟部能源署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針對執行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8次研商會議,主要項目均達成共識。
能源署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公告後,考量涉及層面較廣,須多面向審慎評估,並落實社會溝通接收各方意見,內政部國土署與經濟部能源署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針對執行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8次研商會議,並針對適用建築物範圍(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一定規模(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以及一定容量(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kW)等主要項目皆達成共識。
新建物設置光電板義務標準遲未公布,且疑似會縮減適用範圍,民團無法接受且等到不耐。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不過,民團日前召開記者會質疑內政部長劉世芳11月5日的發言,即先適用公共建物(A類)及工廠(C類),則裝設屋頂光電建物佔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將從60%降至15.58%,普及性大打折扣,可供1年家戶用電數不足3萬戶,新增屋頂光電裝置容量的減碳量則從17萬公噸降至9萬公噸。
能源署表示,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條文書函,將持續與內政部協同合作完成法制公告作業,完善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的法制基礎,確保政策推動一致性,加速落實建築部門減碳進程。
能源署說明,太陽光電推動以屋頂為優先,屋頂光電10月設置達9.7GW,佔整體設置64%;為持續推動屋頂政策,增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