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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還可休妻、休夫? 挑戰國人感受

#政策 #家暴 #離婚 #生活費 #身障 #居家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報導
 
高雄一對結婚31年的夫妻,20年來爭吵不斷,丈夫以妻子善妒、易怒且多次對簿公堂為由訴請離婚,有身心障礙的妻子不從,稱自己長期遭家暴,但為了生活費吞忍,一旦離婚她無法生活。丈夫曾犯家暴傷害罪遭判刑,可能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一方,依現行民法規定沒有資格提離婚,但除了不離婚,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
 
律師江郁仁在探討有責配偶離婚請求的論文中指出,法官在裁判時,婚姻破綻已經發生,重點在於夫妻是否「難以維持婚姻」,而不是去爭執誰可責性比較重。如果繼續維持婚姻,破綻是否有回復可能性?此外,即便具備有責行為,也要考慮是否是被對方的言語、態度激發?他指出,允許有責配偶離婚,但透過離婚慰撫金來制裁其有責性,可能是個兩全其美的方法。
律師江郁仁在探討有責配偶離婚請求的論文中指出,法官在裁判時,婚姻破綻已經發生,重點在於夫妻是否「難以維持婚姻」,而不是去爭執誰可責性比較重。示意圖/取自pixabay
夫妻因為家事分工不均、孩子管教問題爭執不休。示意圖/取自pixabay
大法官因認為民法對同志婚姻的保障不足,透過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中讓同志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同志爭取多年終得結婚;異性婚姻世界裡,卻有許多怨偶想甩開無愛的婚姻卻走不了。
 
748施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若無法再共營永久生活,「他方應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關係」,條文參酌民法制定,卻少了但書,不受雙方責任輕重限制。相較於同婚,異性婚姻現行離婚規定卻較嚴格。
 
值得注意的是,當初聲請通姦除罪的法官主張,可用民事損害賠償來填補配偶所受的傷害,但大法官在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中,隻字未提損害賠償。通姦除罪後,民事庭法官並未因此提高賠償金額。從實務來看,通姦的精神慰撫金約是30、50萬元,「外遇還可休妻(夫)」挑戰道德尺度,若未來大法官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違憲,又沒相應措施,將衝擊民眾感受。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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