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高雄蔡姓女子為捧公職鐵飯碗,去年9月信貸6萬買了公職補習班課程,但才簽約4天,蔡女因故不考了,向補習班申請解約退費,但該班卻以雲端課程已有3分之1堂上架,依規定不得退費,蔡女討不回學費,還得揹負信貸還款壓力,她不服提告爭取權益,法官審理後,認為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應屬無效,扣除書籍費後,判補習班要還蔡女5萬9320元學費。
判決指出,懷抱鐵飯碗夢想的蔡女,去年9月到高雄一家公職補習班,報名普考、高考補習課程,總價為6萬元,其中2萬5000元為面授課程,剩餘3萬5000元是函授的雲端課程,但9月13日簽約購買後,蔡女4天因故放棄公職夢,尋求解約卻遭補習班拒絕。

補習班主張,當初簽約就有跟蔡女解釋退費內容,因雲端課程在簽約生效後,蔡女就可以上線學習,且在她申請退費時,雲端課程已上架超過3分之1堂,依契約無法退費;至於面授課程部分,因還未正式上課,扣除書籍費、行政費等,則可依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由補習班退回2萬3720元。
蔡女不服,認為當時補習班並沒跟她說課程若上架3分之1就不給退費,何況合約書字體小,害她無法看完內容,整個契約書除了審閱期外,其他內容根本就有利補習班,害她被迫信貸去付補習費,因討不回學費,又得面臨信貸還款壓力,蔡女最終提告爭取權益。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法官依據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認為該條例所稱「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分之1 」不予退費的標準,是指上課時數,但雲端補習是將實體課程放上網路的線上學習服務,與面授相比只是上課方式不同,相關退費標準應比照面授課程才對。
法官認為,雲端課程解約退費的規定,應該以學員使用雲端課程的時間來計算課程時數,而非以課程上架數量計算,否則只要締約時補教業者將雲端課程上架超過3分之1,就會產生無法退費的不合理狀況,因此認定該分契約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不利益,依消費者保護法應屬無效,判決補習班扣除書籍及行政費用1280元後,要還給蔡女5萬9320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