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在高雄一家補習班任職的蔡姓員工和楊姓老闆有勞資糾紛,蔡女離職後楊卻秋後算帳,指控蔡女沒經過他同意,在職時從補習班裝水帶回家喝,告蔡女竊盜失利後,楊改提民事訴訟向蔡女求償2萬4900元,一、二審法官認為蔡女裝水1年多,楊男都沒制止,也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判他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27歲的蔡女2019年10月起在這家補習班任職,但後來她因資遣等問題,和楊姓補習班老闆有勞資糾紛,雙方在勞工局調解失敗鬧上法院,最後以4萬3000元和解收場。
但楊不滿蔡女讓他上法院,事後對蔡女秋後算長,指控蔡女從到職後,每天自備5支600CC的空保持瓶,從補習班飲水機裝水帶回家;楊還精算蔡女在補習班任職249天,每瓶水市價20元計算,至少帶回價值2萬4900元的飲用水。
楊男蒐證後,先告蔡女竊盜罪,但檢方認為,蔡女接水回家喝的時間長達1年,若覺得不妥,早就應該制止,認定罪證不足,處分蔡女不起訴。
刑事吞敗後,楊另提民事訴訟,對蔡女求償2萬4900元。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蔡女稱她是經過主管同意才裝水回家,而且一周也才裝個1、2次,每次裝約2、3瓶,是楊男不滿勞資糾紛,等兩人和解後才提對她提告,非常不合理。
法官根據補習班其他員工等證詞,認為補習班其它同仁都有看到蔡女裝水回家,且飲水機上面也有裝監視器,楊不可能不知道蔡女裝水行為,但楊卻從未制止,直到兩人有勞資糾紛才提告,認為楊男請求無理,判他敗訴。
楊不服判決上訴,主張其它員工知道蔡女裝水回家,不代表他就知道,而且裝監視器目的是要檢查是否有外來人士,他並不會時常查閱,不能說他默許蔡女裝水回家。
但上訴審法官認為,楊男並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與簡易庭法官見解一致,判他敗訴,蔡女免賠楊男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