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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投資炒作 REITs標的不納社宅

#理財 #REITs #投資炒作 #社宅 #不動產投資信託
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修法在5月15日初審通過、6月26日黨團協商後,準備進入二讀、三讀。金管會指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大爭議點經黨團協商決議,REITs投資標的不納入社會住宅、而綠能、風電等公建是否可投資則要看是不是符合「不動產」的定義。
 
金管會指出,金管會在2003年便依法允許REITs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為了替台灣資本市場注入活水,因此參考日本、新加坡做法,開放REITs採「基金」架構發行,加上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併行。
 
社宅示意圖。圖/中時資料照片

台北市積極興建社宅,但有議員接獲民眾陳情,較昂貴的冷氣、洗衣機等電器非標配,恐對已是弱勢的民眾增添更多負擔。圖為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未來若成功修法上路,商機龐大。據投信投顧公會調查38家投信意願,有11家投信有興趣發基金版REITs、預估三年內可發7檔、規模約450億元,五年上看15檔,可破1,000億元。
 
不過,在修法過程中,立委對REITs投資標的是否要納入「社會住宅」意見紛歧。
 
為避免以後有人利用炒房,行政院版草案的「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9條之3中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住宅法第3條第1款所定住宅,也就是禁止投資自用住宅、社會住宅,最後黨團協商後決議,仍維持原案,排除社會住宅。
 
另一大爭議點是像離岸風電、綠能、太陽能等公建是否也可投資?金管會指出,這個在初審、黨團協商時也都有討論過,由於態樣有多種要個案認定,但基本上就是要符合本法的「不動產」定義。金管會認為,母法已對「不動產」有明確定義,其他可在法案說明或子法訂定即可。
 
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以及所依附之設施,並以該設施與土地以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也就是說,假設這個具經濟價值的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的設施是太陽能電板,就要去看這個設施是否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子)分離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
 
最後協商共識,REITs原則上排除社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的部分,第5條、49條之3、49條之11、111條照金管會建議條文;第49條之14、49條之15、49條之19照行政院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的部分,第17條、62條、64條均依金管會建議條文。
魏喬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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