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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戀放火燒公寓害死9條命 緬甸華僑第四度遭判死

#地方 #縱火 #緬甸華僑 #租屋處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4年前在租屋處縱火,釀9死5傷慘劇,台北市警員王志偉也葬身火窟,李犯後稱「腦中有聲音叫他這樣做」,一、二審與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都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最高法院去年仍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14日雖撤銷原判決,但仍處死刑,仍可上訴。
 
李國輝(53歲)來台20餘年,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2016年3月李與女友分手,認為是同鄉友人從中作梗而起爭執,曾兩度縱火,分別被判刑4月和1年,2017年11月又犯,這回活活燒死9人。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2017年在租屋處縱火,釀9死5傷慘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2017年在租屋處縱火,釀9死5傷慘劇。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新北地方法院根據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李具辨別是非能力,犯案後曾返回現場觀看,還到民宅偷衣物變裝逃逸。新北地院認為李的心思比一般人更縝密,縱火殘殺無辜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判死刑。
 
高院前審認為李為了殺人不擇手段,毫無同理心,這樣的性格即便加以教化,恐怕只能收表面順服之效,維持死刑;但死刑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去年3月31日第三度判李國輝死刑。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判決未詳細說明採用傳聞證據的合法性、可信性及證明待證事實的必要關聯性;另就李國輝犯罪時所受的刺激,更一審量刑理由及犯罪事實不符,且部分證據未於審判期日行調查證據程序,於法有違。
 
關於李國輝品行部分,更一審認定李放火燒死9人之前,已經兩度放火被法院判決確定,應該知道法律不允許放火。最高法院稱前兩案在2018年3月29日才判決,而本案是2017年11月22日犯案,更一審說法「與事實不符」,因此再度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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