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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拆違建卻收傳票 建管處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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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胡瑞玲/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接獲民眾陳情,3年前買下一棟30多年的房屋,裝修欲讓2名女兒經營餐飲店,卻遭查報違建,當下也配合市府拆除,但今年再度被檢舉違建,2名女兒還收到傳票,傳票內容卻以二樓新增違建為由要移送法辦,但屋主並無裝修,讓他們一家心生恐懼;建管處坦承為行政疏失,已撤回移送法辦函文。
 
北投區許先生表示,為一圓女兒開店夢想,3年前買下間店面時,看屋、過屋前都沒查到該建物一、二樓有違建列管紀錄,但開始裝修後就被檢舉一樓窗戶及二樓凸窗為違建,當時配合建管處自行拆除一樓違建,二樓凸窗因怕自己拆有危險,所以就由拆除大隊強制拆除。

 

自拆違建卻收傳票,建管處認錯。 此圖非本文章提及之物件。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北市建管處表示,既存違建從1994年至今存有信賴保護原則,遭議員游淑慧打臉「非法的東西也可以有信賴保護喔?」;照片為北市光復南路某處頂加既存違建。 聯合報系資料照

 

 

陳重文表示,許先生在拆除後有在一樓後面陽台裝設遮雨棚,二樓未重建,但今年又被檢舉,建管處還以違反建築法將2名女兒移送地檢署偵辦。但在協調會中,建管處坦承有缺失,6月22日發文向士林地檢署撤回移送法辦函文,6月24日又致電請求撤回,但檢察官仍認為當事人有到庭說明必要,才會收到地檢署傳票。

 

 
建管處長劉美秀說明,拆除違建分為兩種,一種為民眾自行拆除,另一種為強制拆除,本案一樓為許先生自行拆除,二樓為強制拆除。本案2019年第一次遭檢舉拆除後,今年2月又被檢舉一樓有新違建,經查為同一地址,若是強制拆除後又重建,就會依照建築法第95條移送法辦。
 
劉美秀坦言,因沒查到是在自行拆除還是強制拆除處新增違建,所以按照以往案例移送地檢署處理,後來召開協調後會發現為行政疏失,因此撤回移送法辦函文,目前正請示中央並建議同一地點若有不同拆除紀錄,應分別辦理,未來針對民眾權益部分也會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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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胡瑞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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