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沈婉玉/綜合報導
為推動節能減碳及電動車產業發展,也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的趨勢,行政院今日討論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第三度延長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立法通過後,電動車將續免使用牌照稅114年底。
財政部表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101年1月4日修正本法第5條增訂第2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之後,此優惠二度延長,分別是104年2月4日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107年1月5日;106年12月6日再次修正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至本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得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本年12月31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免徵轄內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即將屆至,並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財政部部擬具本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待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