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沒有權狀的房屋買賣移轉,雖然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依規定仍需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名義。
官員說,民眾翁先生最近購買一房地,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被駁回,經調查發現原因為土地上的房子未辦保存登記,沒有建物權狀,加上房地仍是前屋主名義。稅務局表示,翁先生應與前屋主共同至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才會變更為翁先生。
稅務局表示,買賣無權狀的老屋時,要注意相關稅務規定,此類交易契約其實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過在契稅方面,卻符合申報要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