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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廟前破屋 宮廟總幹事判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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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記者郭良傑/台南報導
 
台南市七股區某宮廟陳姓總幹事,去年花蓮大地震後,見廟前一間老舊磚造平房屋頂牆垣塌陷,該廟將舉行媽祖誕辰廟會活動,為維護公共安全,未經屋主同意,自行雇工將該老屋及2座金爐拆毀,被屋主怒告毀損,遭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姓總幹事因認定廟前國有土地上的磚造平房年久失修,且經歷去年4月3日花蓮芮氏規模7.1大地震後,該磚造平房已部分塌陷,當地將舉行媽祖誕辰廟會活動,為維護公共安全,他未經該磚造平房陳姓屋主同意,在同年4月底左右,自行雇工使用挖掘機,拆毀該磚造平房,並一併拆毀屋前2座金爐。
台南七股區某宮廟總幹事因廟慶活動公共安全考量,雇工拆除廟前坍塌的老舊平房。圖/台南地方法院提供
台南七股區某宮廟總幹事因廟慶活動公共安全考量,雇工拆除廟前坍塌的老舊平房。圖/台南地方法院提供
人在外地的陳姓屋主得知後,控告陳姓總幹事毀損他人建築物。陳姓總幹事辯稱,為了公共安全,他雇工進行拆屋,非出自全然惡意。
 
法官認定,根據2名證人所述,該磚造平房拆除前已嚴重塌落,其屋頂、牆垣已塌落大半,顯然無法遮風蔽雨,已不適人起居,應依毀損罪論處。
 
法官考量陳姓總幹事拆除該磚造平房,是擔心產生公共安全風險的動機與目的,非出自惡意;再衡酌陳姓屋主自陳,該屋已建逾40年,未辦理保存登記,30多年沒人住,實質上未影響居住權益,因雙方對賠償金額認定差距過大,無法達成調解,陳姓總幹事犯後態度尚可,依毀損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原文出處 【台南 拆廟前破屋 宮廟總幹事判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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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傑∕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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