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陳姓女子是某公司管理幹部,因業務認識已婚林姓租賃公司業者,林與陳女發展婚外情,林妻在前年抓姦,陳女簽下切結書,允諾離職、賠償60萬元,但陳女除未依約賠償外,又與林開房、傳送情色訊息「想要你舔舔」等,林妻要求陳女簽下第二份切結書,但陳女仍未依約給付、賠償,二審判陳女需賠105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因業務配合,認識已婚的林姓租賃公司業者,陳女在2022年初與林發生婚外情,一起開房間,被林妻抓姦,當時陳女與配合林妻簽下切結書,除允諾不再介入林婚姻外,也答應在3個月內從原公司離職,賠償60萬元。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MzM3MTU4MW5ld3M,/e0064eaa8c4953da_788x589.jpg/qs/r=16888)
不過陳女除未離職,依約賠償之外,還與林在2022年5月間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甚至傳送「想你」、「想要你舔舔」、「每次舔私密處真的好害羞,但我也好喜歡」等語。
林妻要求陳女在同年6月間,再簽下第二份的切結書,約定陳女需賠償100萬元,另外需在2周內離職,否則需賠償50萬元違約金,不過陳女依舊沒有給付、離職,林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認定,該份切結書具有效力,陳女需如數給付100萬元,另外未依承諾離職,審酌相關違約所產生的損害,認賠5萬元為合理,因此判陳女需賠105萬元。
陳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維持一審認定,認為陳女上訴無理由,判陳女需賠105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