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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大火案 北檢:練台生批示邊施工邊營業 不能卸責

#地方 #錢櫃大火案 #練台生
中國時報記者陳志賢/台北報導
 
2020年造成6死72傷的錢櫃KTV台北林森店大火案,檢方起訴負責人練台生等7人,台北地院上月依過失致死罪判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工程師黃思銘1至2年徒刑,各緩刑4年;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判刑3年、經營錢櫃的迪廣公司判罰金30萬元,但公司負責人練台生及襄理陳思宏、謝勇奎3人都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判決理由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違背法令,14日對練台生等7人都提起上訴。
 
北檢認為,錢櫃林森店「邊施工邊營業」是由練台生批示決定,豈可以其關係企業太多,「分層負責」的理由而卸責。況且消防員曾證稱案發時錢櫃部分消防設備未發揮功能,練身為《消防法》規定的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安竟如此輕忽,未善盡負責人及企業責任,卻獲無罪判決,判決理由有重大違誤。
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於2020年發生大火,造成6死72傷。 (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於2020年發生大火,造成6死72傷。 (本報資料照片)

 

檢方表示,練台生、陳思宏、謝勇奎3人無罪理由有諸多矛盾、違誤不當之處,且有部分事實認定錯誤。翁珮雯、張惠純、黃思銘3人均未坦承犯行,難認態度良好,量處徒刑1至2年,並宣告緩刑,顯有不當。至於判刑3年的王聖傑,因其過失行為造成重大傷亡,危害甚鉅,刑度難認罪刑相當,因此提起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錢櫃林森店2020年2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當時疫情衝擊業績,練台生與幹部決定邊施工邊營業,卻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同年4月26日承包商王聖傑將儀器電池充電引發火災,店內消防設備未起作用,造成6死72傷慘劇。
 
北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及副店長張惠純、工程師黃思銘3人涉犯過失致死罪。但審酌3人違法情節、法益侵害程度、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狀,判翁徒刑1年2月、張徒刑1年、黃徒刑2年,均緩刑4年,各須提供60到160小時義務勞務。另包商王聖傑因持雷射水平儀充電時,未察覺電池起火,且消防安全設備沒發揮功能,致重大死傷,判刑3年。
 
合議庭認為,練台生是迪廣公司董事長,其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理由,他不對錢櫃林森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負責,故不負刑責;襄理陳思宏、謝勇奎對錢櫃林森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依其職務無從負責,3人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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