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房荷庭/綜合報導
彰化縣北斗鎮長李玄在5年前指示清潔隊班長放行,讓親戚拆屋產生逾54公噸的磚塊、混凝土塊等事業廢棄物,傾倒在公有掩埋場內,圖利金額為3萬8000元,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圖利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玄在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北斗鎮長,妻子楊麗香則是前任鎮長,他在妻子任職期間擔任鎮長服務處主任,協助處理鎮民請託服務事項;李的傅姓姻親因拆除房屋,租砂石車清運廢棄物,欲將磚塊、混凝土塊傾倒在北斗掩埋場。
李玄在2017年8月23日接獲傅的來電,允諾通知清潔隊班長放行,但他尚未聯繫時,已有2輛載運事業廢棄物的砂石車欲進場傾倒,被清潔隊班長攔阻,拒絕車輛進入。
砂石車司機致電層層轉知,李玄在接獲消息後要求清潔隊班長放行,班長最終同意砂石車進場,並指出具體位置傾倒共計逾54公噸的磚塊、混凝土塊,李玄在圖利姻親獲免於支付3萬8000餘元的廢棄物處理費用。
一審依貪汙罪判李玄在5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1年10月徒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李雖無公務員身分,但卻與具公務員身分的清潔隊班長共同犯圖利罪,審酌不法利益金額低於5萬元,符合減刑規定,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