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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內親屬以「買賣」移轉房產 涉及2稅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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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
 
2016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新制房地,除依規定應於訂定契約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外,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也清楚說明如下2點。
 
2016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新制房地,除依規定應於訂定契約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外,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清楚說明。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目前對於都更危老整合者沒有一套完善規範,整合人員沒有任何條件限制、不需要具備任何專業,「這是很諷刺的現象」,也是都更難以推動的原因之一。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一、有支付價款事實,且經國稅局核認屬於買賣案件:不論有無交易所得,於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30日內,出賣人(贈與人)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買受人(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以實際支付價款核認其取得成本。二、未支付價款,且經國稅局核認屬贈與房地案件:雖以「買賣」方式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不過經國稅局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定為贈與房地,贈與人可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表示,李君2019年以600萬元購入A房地產,並於今(2022)年以700萬元出售給他兒子,也有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於申報贈與稅時,國稅局依相關資料核認屬於買賣,李君應於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他的兒子之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為700萬元。
 
另外一案例,王君於2016年以1,000萬元購入B房地,於今年以相同金額出售給兒子,無價金支付流程證明,申報贈與稅時,雖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經國稅局核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400萬元,王君可不用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不過他的兒子之後出售該房地時,取得成本要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400萬元)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認定,不可以合約價1,000萬元申報成本。
 
高雄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移轉房地,涉及贈與稅與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短報、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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