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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租稅協定生效 日僑3條件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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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台日租稅協定今年1月起適用。財政部表示,若公司有許多短期外派來台的日僑,只要符合來台居留時間規定、薪水給付方非為台灣居住者,以及該報酬非由台灣公司所給付等三大條件,即可向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所得稅,以避免遭重複課稅。

日僑在台抵稅三條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短期在台提供勞務的日僑,其受僱所得若符合台日租稅協定第15條第2項,就可向所轄的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所得稅。

其包括所得人在相關曆年度中,往前或往後的12個月內,在台灣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不超過183天;第二為該項報酬非由台灣居住者雇主所給付,或是代表台灣居住者雇主給付;第三為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在台灣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

若符合以上三項條件,即可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護照、聘僱契約、納稅證明、來台工作內容說明等,並提供所得給付人、給付金額及該項報酬非由雇主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在台受僱所得稅負。

該局舉例,日本A公司外派職員鈴木先生,在今年2月至6月來台履行A公司與台灣B公司的技術指導契約,鈴木先生在台居留135天,且以106年任一天的往前或往後12個月計算,在台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

而鈴木先生在台期間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日本直屬長官的監督,鈴木先生可檢附日本國稅廳出具106年度鈴木先生為日本居住者的居住者證明、聘僱契約、納稅證明、鈴本先生的勞務報酬金額、來台工作內容說明及確認鈴木先生勞務報酬,是由A公司給付或代A公司給付,且此項報酬並不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的聲明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官員提醒,台灣目前已簽署並生效32個租稅協定,但每一協定的內容不盡完全相同,外僑欲適用兩國協定內容申請減免稅負,應檢視協定條文,並依規定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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