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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增值利益 限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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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融業投資的不動產增值利益,全數需提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金管會昨(19)日發函明訂,金控、銀行、票金公司擁有的投資用不動產,若採公允價值列帳出現的未實現利益,必須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限制盈餘分配。

金融業投資的不動產增值利益,全數需提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分配。(擷取自中時電子報)

保險業投資用不動產評估後增值利益,必須先提列保險局核定必須增提的責任準備金後,剩下金額也是全數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未來這部分金額也要全數作為責任準備金不足時增提用,期間若保險公司出售不動產,獲利必須保險局事先核准才能分配。

金管會准許上市櫃公司投資用不動產可以採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衡量,但上市櫃公司及銀行業等,都是用收益法,且有最低折現率2.125%的規定,銀行部分初估約有近新台幣500億元的增值金額。

銀行局要求,若投資用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鑑價,則增值的部分先列入保留盈餘,再全數增提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分配。

由於要採用不動產要採公允價值列帳者,今年第1季就必須揭露,目前據銀行局初步調查,多數銀行都不想採用公允價值,會繼續採成本法列帳,銀行的理由主要是增值的500億元,對銀行淨值也無太大助益,反而鑑價成本過高,未來還要按時更新鑑價結果,淨值也會漲漲跌跌。

保險業的部分,金管會准以市場法及收益法來評估,其投資用不動產會相對其他行業接近現有市價,但保險局也已要求,這些不動產增值的金額,必須先用來增提責任準備金,目前保險局正在討論有效契約責任準備金的公允價值計算方式,一旦確定,就會知道各公司需要增提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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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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