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有民眾以社區管理員未轉交稅捐稽徵文書,導致逾期繳納為由,以為能因此免責。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管理員一旦簽收政府機關寄給住戶的文書,就算送達成功,民眾不可以各種理由要求取消滯納金或延長申訴期。
稅務局指出,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為現代普遍之居住型態,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民眾因為延遲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或遭處罰鍰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罰。

事實上,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本質與民法及行政程序法所稱之受雇人相當,一旦代為收受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公文書,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僱傭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尚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稅務局也特別提醒,大樓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正視您的繳稅義務,留心公文書的收受,才是保障權益的不二法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