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林姓、洪姓男子3年前合夥開礦場挖比特幣,因不堪高額電費,以破壞電表方式竊電,短短7個月竊電215萬餘度,二人落網後,刑事被判9月至11月不等徒刑,台電另索賠竊電費1.6倍1405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今宣判,判二人得全數賠償。
判決指出,林姓、洪姓男子在2019年4月間合夥,在台中市烏日區冒用他人證件租屋後,開設比特幣礦場,設置230台挖礦機與30台電腦,24小時不停挖礦,因電費驚人,二人持老虎鉗,破壞電表後,讓電表失準,以此方式竊電215萬餘度電,挖到比特幣10.43枚,以290萬餘元賣出牟利。
台電在2020年間發現後報警,檢警在同年3月30日前往搜索,當場查扣涉案挖礦機、電腦等贓證物,全案依偽造文書、竊盜等罪移送台中地檢署,經計算後,二人共計竊電215萬餘度,竊電費為878萬餘元。
二人辯稱,雖然是在2019年4月間申請電表,但是相關的設備進駐與竊電犯行,是在同年7、8月才開始,而且機台是陸續進駐,不是一開始就有該批數量。
全案刑事部分,二審判林11月、洪9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另外台電也以竊電費1.6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索償1405萬餘元。
台中高分院今宣判,認定林、洪在刑事部分,已經法院審理,依偽造文書、竊盜罪判刑,二人竊電犯行可以認定,台電有權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審酌二人迄今未與台電達成調解,清償積欠電費,判二人得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1405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