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台南陳姓、黃姓兩名男子,去年底12月24日晚間,心情不佳,聽聞永康區某大樓停車場收費很貴,持球棒砸毀停車場出入口旁桌面玻璃及地下1樓停車場收費亭,3小時後又返回停車場,以噴漆汙損該停車場設備、牆面及地板,兩人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場所,法官各處罰鍰6千元。
永康警分局認2人違反社會秩序法,按該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陳、黃2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與證人供述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稽。
新市簡易庭認為,2人明知該處為停車場,屬公眾得出入場所,仍持球棒毀損該處放置桌子桌面,及以噴漆汙損該停車場設備、牆面及地板,藉生事端,進而擾亂鄰近安寧,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合理範圍。
法官審酌,2人違序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行為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及其違序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陳、黃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場所,各處罰鍰6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