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盧姓夫婦三年前住進台中市國美特區某大樓,社區規約「寵物不落地」,狗行經社區公共區域時須用推車,或用鏈條走地下車道;二人飼養黃金獵犬「七七」,因23天內129次違規,被社區開罰12萬9000元。一審判兩人須賠10萬1000元、不得帶狗出入社區公領域;二審判免罰,但帶狗須用推車或走地下車道。
盧姓夫婦2021年搬進國立台灣美術館特區一棟住宅大樓,社區有「寵物不落地」規定,住戶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場域時,須使用推車;要落地則需鏈條拴住、戴口罩,並由地下一樓車道側通行。
社區管委會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指控盧姓夫婦不顧住戶規約及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的規定,2022年1月15日至2月7日違規129次,以每次1000元開罰共12萬9000元,要求付款;因兩人違規多次,管委會另聲請要求「七七」不得進出大樓梯廳等公共區域。
一審認為,社區管委會規約、管理辦法有法律效力,盧姓夫婦多次違規,判夫妻不得帶狗出入公共空間,另扣除行為重複認定,夫妻違規101次判罰10萬1000元。
盧姓夫婦上訴,認為規約要求使用推車、走地下車道,與維護社區清潔、安全、安寧的授權目的無關,且社區電梯過小、地下車道非供人狗通行,「窒礙難行」。
二審認為管委會未報請主管機關認定,逕自修補規約裁罰違規住戶,已逾越社區規約授權範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具法律效力,判免罰款,但仍須配合使用推車規定。
盧姓夫婦再上訴,主張不受規約拘束,最高院法官認為社區寵物管理辦法有無濫用權利、妨害住戶飼養寵物,有詳查必要,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社區規約兼顧其他住戶安全與衛生,約定以符合規格推車進出電梯及社區梯廳公領域,限制並無過當或不符比例原則,駁回盧姓夫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