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到台中某知名連鎖燒肉店用餐,卻無故攜帶1把超過30公分長的開山刀,除刀柄露出隨身背包,還將刀子刻意放在餐桌上嚇壞民眾,警方到場查獲後送辦,李辯稱是要回彰化老家做園藝用,法院認為刀子鋒利具殺傷力,李造成人心不安,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可抗告。
警方移送指出,李男今年3月21日到台中西屯某知名燒肉店,卻無故攜帶1把具有殺傷力、已經開鋒的開山刀,經目擊民眾報案,警方到場發現李男正打算要離開,但隨身後背包仍插著1把刀,且刀柄明顯露出,依違反社維法送辦。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3萬元以下罰鍰。
台中地院查,李男持有的開山刀是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刀鋒部分明顯可見相當鋒利,顯是具有殺傷力器械,而李雖辯稱開山刀是他要帶回彰化老家做園藝用,但根據監視器畫面,當時李無故將開山刀放在餐廳桌上,顯然和園藝無關。
法院認為,李男攜帶開山刀無正當理由,且刀子讓周圍不特定人所得眼見,足以造成人心不安,因此有民眾向警方報案,可見其帶刀行為確有危害社會秩序及安全之虞。
法院審酌李男智識、生活狀況、違法動機等一切情狀,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裁定處罰鍰3000元,扣案的開山刀沒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