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王姓婦人提供住處頂樓給電信公司設基地台,租期5年,月租3萬5000元。3年半後業者要求降租被拒,派工程師前往拆除電信設備,王婦反鎖大門,被控涉嫌妨害自由及侵占。基隆地檢署偵結,認定全案為民事契約糾紛,王婦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手段,也無侵占意圖,處分不起訴。
檢警調查,一家電信公司2015年11月1日與王姓婦人協議,租用王的住家頂樓放置電信設備,並由王婦的女兒與業者簽約,租期到2020年10月31日,月租3萬5000元。
王姓婦人提供住處頂樓給電信公司設基地台,業者要求降租被拒派人拆電信設備,不得其門而入,控告王婦涉嫌妨害自由及侵占,基隆地檢署偵結不起訴;圖非本案基地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電信公司去年3月間寄出存證信函,通知王婦因營運需求有改變,依約提前終止租約,並在去年12月18日派網路維運處鄭姓公程師員前往王家,打算取回電信設備,王婦拒不開門,並將門窗反鎖,妨害業者取回電信設備,控告王婦侵占及妨害自由。
王婦辯稱,業者去年3月25日向她們表示希望能調降租金,她的女兒回覆等契約期滿再討論,並發函給電信公司,除非對方願意付清租約期的租金,否則不同意終止契約。電信工程人員到她家是要拆基地台,並非維修,她只是將1樓的門關起來,不讓他們進來,也沒有侵占意圖。
檢方偵辦時,鄭姓工程人員證稱,拆除設備當天與3個包商到王婦住處,按門鈴沒人應門,打電話也沒人接。因為王婦先前有提供住處鑰匙給公司,方便工程人員進出,但當天開鎖後發現反鎖,代表有人在屋內。
過了不久警察到場,指屋主報案有人要侵入住宅;此時王婦開門,對警察表示不讓他們進屋及拆除電信設備。員警聽過雙方說法,告知是民事糾紛。
業者後來提告,警方偵詢後送辦。檢方偵訊後,認為王婦為維護居住安全,拒絕開門並反鎖,甚至報警,縱行為過當或非妥適,但難認有妨害業者取回設備強制犯意。
王婦的女兒證稱,她與業者簽合約,後來業者口頭告知要調降租金,她不同意,接著收到業者寄存證信函說要解約,她回寄掛號信回覆不同意,她的媽媽才不讓鄭姓工程師等人進屋拆除設備。檢方認為全案是因雙方就租賃契約是否終止,以及租金等條件未達共識造成,難認屋主有侵占意圖,以不起訴偵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