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陳木隆/宜蘭報導
行政院以不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駁回宜蘭縣所提核四廠公民投票案。縣長林聰賢日前表示,近日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公民投票法第54條第1項,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宜蘭縣政府表示,該案是由前宜蘭社區大學校長張捷隆於今年5月8日領銜提出,主文為:「宜蘭縣位處在台電公司核四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逃命圈〕8公里內,你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經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於5月17日開會決議「交付公投」,並依公民投票法第38條規定,於5月23日函送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則於102年6月4日函覆表示,是否同意核能電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一節,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議題,依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意旨,自屬國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予以駁回。
但縣長林聰賢認為,宜蘭縣位於核四廠8公里逃命圈範圍內,地形封閉且位處下風處,核災發生時,輻射塵將直撲蘭陽平原,直接威脅縣民生命健康,破壞宜縣環境、農作及漁獲,並中斷對外交通。核四之運轉,將與宜蘭縣的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息息相關。
林聰賢強調,基於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地方自治權限,該案當然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宜蘭縣政府有權責、有能力及有意願辦理核四廠公投案,中央政府就應該予以尊重,僅作輔助性及事後性之合法性審查,行政院竟予駁回,明顯侵奪憲法賦予地方政府之自治權限。何況,該案既經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交付公投」卻仍須經行政院核定,也凸顯公民投票法第38條規定之違憲性 。
林聰賢表示,核四廠若發生災害,將直接侵害宜蘭縣等逃命圈內之民眾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宜蘭縣民當然有權利以地方性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同意其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行政院已明顯抵觸憲法所保障宜蘭縣等逃命圈內之民眾基本權及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