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C地產王
響應2050年凈零排放目標,立法院會今年5月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經濟部與內政部協商後,初步規劃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大約300坪)以上,需設置太陽光電。
經過近半年協商,內政部與經濟部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子法草案達成共識,將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大約300坪)起為門檻,每20平方公尺(大約6坪)需裝設1瓩光電,相當於300坪要設50瓩容量光電。
經濟部官員說明,原則上適用對象不以建物類型劃分,而是以面積認定,但有3大排除類型,一是特殊建築物,包含紀念型、宗教型建築物等,二是日照條件不好,例如緊鄰高樓大廈造成遮蔭或是旁邊有山,可能導致發電效益不佳。
第三種類型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設」,根據官員說法,草案保留彈性措施,除了有機密考量、必須排除的軍事建築,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建築物用途不適合光電也可提出,由經濟部及內政部確認後同意。
官員指出,經濟部與內政部已達成共識,但還是得看相關利害關係人有無意見,再由內政部辦理預告程序,並由行政院指定生效日期,考量產業可能需要緩衝調適時間,生效日期仍待評估。
有關強制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因成本提高連帶推升新建案價格,經濟部官員認為,的確可能導致售價提高,但政府對再生能源設有躉購費率的優惠,應可逐步回收成本,針對未來發電賣給台電的收入,也會回到所有權人或是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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