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湛華/桃園報導
60歲林姓男子去年2月間到桃園市蘆竹區一處社區修補外牆磁磚,在電梯偶遇要回家的9歲女童,強邀她上頂樓看風景,卻不顧掙扎強抱並伸手入她內褲撫摸,女童脫困後向警衛求助並報案;桃園地院痛批林推諉,犯後態度差,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判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去年在桃園蘆竹蘆竹區某社區做外牆磁磚修補工程,去年2月5日上午10時27分許在社區電梯內遇到正要上樓回家的9歲女童,邀她上頂樓看風景,過程中藉口擔心女童會失衡跌落,趨前貼抱她,從內褲外摸到內褲裡,觸摸女童臀部及陰部;女童出言制止並揮手掙扎,林卻單手抓女童手腕,強行再摸下體,直到女童央求離去他才罷手。
林男案發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到社區頂樓施工時搭電梯時遇到女童,到頂樓後女童要求他抱她看風景,他抱一下立即將女童放下,沒想到女童突然衝到平台上,他才衝過去將人拉下,期間絕無猥褻;辯護人則稱,女童說詞前後不一,且林男測謊當天因生理疲累,所以才沒通過測謊,測謊結果不能作為依據。
女童則控,她搭電梯回家時,因疲憊不小心搭到頂樓,林男說要帶她看風景,還不讓她搭回家,被帶到頂樓後自己站在石頭上,這時林男突然抱住自己,卻伸手強行摸下體,女童回憶向檢方說「老師說那叫做私密部位,是別人不能碰的地方」,後來先向鄰居求助後,才向警衛通報。
法院認為,監視器拍下林男與女童搭乘電梯到頂樓,從女童說詞並無前後不一致,受害過程也沒刻意誇大、語焉不詳、明顯矛盾或不合常理,她也沒杜撰的動機,認定女童說法前後一致、具相當可信性,社區警衛也出庭證實。
法院審酌,林男為滿足自身性慾,見女童稚幼可欺對她強制猥褻,嚴重戕害女童身心、尊嚴,不應輕縱,且犯後一再推諉飾詞、態度不佳,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