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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舊照被元和雅醫美當騎樓宣傳 雞排妹求償150萬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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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柯毓庭/新北報導
 
「雞排妹」鄭采勻(本名鄭家純)曾與醫美診所元和雅合作,以廣告代言換免費抽脂,多年後她因不滿對方至今仍使用她的舊照片在高雄診所的騎樓做為宣傳,向對方提告,要求撤除看板並賠償15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則駁回「雞排妹」對元和雅求償150萬元的請求,但裁定須撤銷看板。
 
雞排妹主張,她2012年間自費發行寫真書,並與元和雅約定,由元和雅為她進行醫美手術,元和雅則配合她拍術後美照。因元和雅未安排拍攝,雙方協調後改以雞排妹寫真書中的10張照片做為約定的術後美照,但合約書未約定授權利用照片的細節,應推定為未授權,她是因元和雅當時出資10萬購買寫真書,基於商務社交考量,才將10張寫真照提供給元和雅,並非長期且無期限的提供,也未向她確認是否可使用,要求撤掉看版並求償財產損害100萬、精神賠償50萬共150萬。
 

 

醫美診所元和雅因使用雞排妹舊照做宣傳,被雞排妹提告要求賠償侵權損害、精神撫慰共150萬元,並要求撤銷廣告看板;智財法院以兩造確實存在不定期授權的法律關係,但在庭審時已終止,駁回雞排妹求償,但裁定元和雅須撤銷看板。圖/本報資料照片

醫美診所元和雅因使用雞排妹舊照做宣傳,被雞排妹提告要求賠償侵權損害、精神撫慰共150萬元,並要求撤銷廣告看板;智財法院以兩造確實存在不定期授權的法律關係,但在庭審時已終止,駁回雞排妹求償,但裁定元和雅須撤銷看板。圖/本報資料照片

 

 

 

元和雅反辯,認為當時雙方約定由集團提供價值25萬元的醫美療程,換雞排妹配合術前、術後治療過程及治療成果照片拍攝,給集團當廣告行銷使用,但因雞排妹未配合拍攝術後照,雙方協商後同意以寫真照10張做為代替,認為集團是以包含抽脂費25萬、違約金100萬、寫真贊助10萬元,共135萬元取得照片,且雞排妹所屬經紀公司長達8年都無任何爭議,認為是合法使用。
 
法官認為,當時合約書未記載授權期間的相關內容,認定雞排妹有將寫真照授權給元和雅使用,並認定兩造存有不定期授權的法律關係,且雞排妹不得主張任意終止契約。
 
但法官指出,按照合約所載,元和雅刊登照片前須經過雞排妹、經紀公司同意,元和雅在高雄診所外騎樓設置的廣告看板並未經過兩方同意,又兩造針對照片的不定期授權契約,在言詞辯論終結時已由雞排妹以未經確認就使用照片為由做為契約終止而生效,因此,判決雞排妹提出因侵害須賠償150萬元無理,駁回請求,但撤銷看板有理,裁定元和雅需撤銷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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