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住宅補貼制度修正後,民眾在申請與補貼轉換時須特別留意「時間點」。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將過去容易產生爭議的實務情境明確化,尤其是租金補貼與購屋補貼之間的銜接。
最常見的情況是,民眾原本領取租金補貼,但在某個時間點購屋並完成過戶。官員說明,依現行規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完成後,即視為已持有住宅,原則上自該時點起,就不應再繼續領取租金補貼。
民眾若要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除先停止原有租補或社宅等資源,亦須先行返還溢領部分才能申請。記者許正宏/攝影

實務上,補貼通常按月發放,若房屋在月中完成過戶,仍可能領到整月補貼,導致後半段期間形成溢領。新制即針對此類情況明確規範,避免民眾誤領或產生後續追繳爭議。
此外,若民眾後續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也須先停止原有租金補貼或社會住宅等資源,並完成相關程序,才能銜接申請新補貼。若過去有溢領補貼情形,亦須先行返還。
官員指出,這類規定過去即存在,但因時間點與流程未明確寫出,導致部分民眾不清楚何時應停止補貼,進而產生誤解。此次修正後,申請流程與補貼轉換條件將更清楚,民眾可依規定提前規劃,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原文出處 【補貼不能重複領!想轉購屋補助 得先停租補再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