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金融機構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商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資理財,民眾除了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所得,也藉由匯率波動賺取價差,而買賣外幣屬財產交易,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於結售的次年5月主動申報綜所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2年以12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元並辦理1年期定期存款,於2023年定期存款到期後,將美元本息全數結售換回1320萬元,所獲增益12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由銀行填發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另80萬元為買賣美元因匯差所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非屬銀行應填發扣繳憑單的範圍,甲君於今年5月申報2023年度綜所稅時,應將上述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
高雄國稅局呼籲,個人買賣外幣若有收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稅捐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