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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重男輕女遺囑「外姓人不能分祖產」 女兒怒告討回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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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羿馨/新竹報導
 
新竹黃女控訴父親重男輕女,立下遺囑將所有房地產都留給2名弟弟,理由竟是女兒嫁出去有夫家庇蔭、外姓人不能分財產等。新竹地院認定遺囑雖符合要件,但確實侵害女兒特留分,判黃女可取回全部遺產的十分之一。
 
判決書指出,黃父於2022年6月過世,遺有多筆土地、房屋及存款。生前在同年3月,由代書依其口述內容手寫代筆遺囑,指定「所有不動產由兩個兒子平均繼承」,並留下指印代替簽名。遺囑完成後,兩名兒子據此完成繼承登記。
 
新竹黃女控訴父親重男輕女,立下遺囑將所有房地產都留給2名弟弟,理由竟是女兒嫁出去有夫家庇蔭、外姓人不能分財產等。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黃女控訴父親重男輕女,立下遺囑將所有房地產都留給2名弟弟,理由竟是女兒嫁出去有夫家庇蔭、外姓人不能分財產等。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黃女不服,控訴父親晚年有失智情形,遺囑內容全由弟弟安排代書與見證人決定,非父親真意。她指出,父親曾說「手麻不能簽名」卻能蓋指印,程序有瑕疵,請求宣告遺囑無效;縱為有效,也剝奪她作為子女的基本特留分。
 
代書與兩名見證人一致證稱,黃父立遺囑時意識清楚,親口表示:「房地產全留給兩個兒子」,並解釋「女兒嫁人後有夫家照顧,外姓人不該分祖產」。黃父還說,這些土地包含祖墳與祠堂,應由兒子傳宗接代管理。代書曾提醒此舉恐侵害女兒特留分時,黃父仍堅持要「照他意思寫」。
 
法官認為,遺囑內容明確、程序符合民法代筆遺囑規定,為有效遺囑。但遺囑完全排除另2名女兒及配偶繼承權,超出遺囑自由範圍,已侵害特留分。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黃父共有配偶、兩子、兩女,共5名繼承人,每人應繼分為五分之一,特留分為十分之一。最終判決黃女享有全部遺產十分之一權利,2位弟弟須移轉持分並給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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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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