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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寄杯限期兌換合理?消保處:非禮券定型化契約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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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國人愛喝咖啡,但部分超商限期喝咖啡,第二杯「寄杯」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目前業者雖多是提醒性質,並無強制限期,但行政院消保處和民間消基會皆表示,限期寄杯屬於商業行為,非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範圍,逾期可視為放棄權利,消費者要留意寄杯期限。

至於部分超商「限期咖啡優惠券」,消費者若逾期使用是否要補差價?官方和民間的認定不同。行政院消保處認為屬於合法的「促銷行為」,折扣逾期可回復原價,但超商應充分揭露資訊;民間消基會則主張已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超商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依據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可記載事項第一條明定,禮券不得限定使用期限;違者依消保法懲處,業者不改善最重可罰50萬元。

咖啡商機一年數百億元,四大超商有許多促銷手法。有的是第二杯打折,消費者可寄杯,例如7—11寄杯無期限,全家在收據聯註明「一周內兌換完畢」,OK則促銷第二杯大拿鐵優惠期限至5月11日前;萊爾富可一次購買多張優惠咖啡券,但限期約4個月使用,逾期每杯要補差額。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說,不論是寄杯或優惠券都屬於促銷手法,不在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內,就像游泳池業者為了促銷,冬季可以有優惠,但限定消費者不能在夏季使用,折扣逾期可回復原價。

吳政學說,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限定使用期限,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手中的禮券,不因逾期而變成無用的壁紙;超商限期促銷咖啡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不宜管制,但業者必須在優惠券上充分揭露資訊。

不過,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指出,超商販售多張咖啡優惠券,當然屬於禮券,發行禮券一定有折扣等誘因,才會吸引消費者購買,咖啡優惠券應受到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消費者可主張,超商限期使用咖啡券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超商是無效規定;若業者不理會,消費者可向消保官、消基會檢舉,或走法律途徑。

游開雄說,至於寄杯算是業者提供的方便措施,一般購物必須一次取貨,寄杯屬於消費行為的誠信原則,若消費者不在期限內使用,等於拋棄權利,確實是禮券定型化契約的模糊地帶;但超商限期一周或十天之內取貨,也容易引發消費糾紛,必須由雙方磋商。

萊爾富:促銷優惠期限早註明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萊爾富優惠咖啡券有4個月的使用期,逾期每杯要補差價,雖然行政院消保處認為是合法促銷行為,民間單位消基會卻說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對此,萊爾富公共事務部經理彭博璋指出,優惠咖啡券的規畫當初是來自「促銷活動」的概念,既然是活動就一定有開始和結束的時間,而店家也都有明確和消費者說明。

因此,一旦活動結束了,若再繼續使用優惠咖啡券當然需要補差額。

聯合晚報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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