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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五年內再行移轉 重購退稅金額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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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果有換屋需求,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的時間差距在二年以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就可以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的優惠。不過重購新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在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不過如果重購新房地,在購買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賣出時,要將原扣抵稅額歸還。
 
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的時間差距在二年以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就可以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的優惠。圖為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重購退稅案件即日起全面清查(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地點/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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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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