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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決以「催告函」要台大還地

#地方 #台大竹北分部 #催告函

羅浚濱/竹縣報導

台大設立竹北分部延宕十多年,縣議會去年認新竹縣已無設置竹北分部必要,連署並函文行政院和監察院陳請撤銷台大設置竹北分部立案及返還土地。縣府徵詢律師意見後,決定以「催告函」要求台大履行合作協議書,做為請求台大還地的法律基礎。

台大將竹北分部設校分3期,已啟用的碧禎館列為第1期,到108年都沒有任何建設進度。(圖/羅浚濱攝)

縣府綜合發展處長何采純表示,台大在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與縣府簽定「台大竹北分部建設發展合作協議書」,第二條明定台大在一百年要設置十九個系所,迄今一個都沒有,已明顯違反協議內容。

教育部要求台大去年十月底,修正設校計畫書以一期開發完成為原則,並就實際需求覈實檢討整體開發規模、具體硬體建設、經費及期程,但台大將竹北分部分三期開發,還把九十九年落成啟用的碧禎館列為第一期,到一○八年沒有任何建設。

縣議會認為台大缺乏誠意設校,影響竹北市的發展甚鉅,連署向監察院和行政院陳請撤銷台大竹北分部立案,並要求台大返還第一期廿二公頃校地。但土地已登記在台大名下,縣府索回土地在法理上需站得住腳。

縣府徵詢律師「台大延後竹北分部設校期」等相關法律意見,律師建議可准用民法二二九條及二五四條「契約不履行」等規定,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台大履行協議書。

何采純指出,律師擬妥的催告書已由縣長邱鏡淳核准,將在一周內發出,要求台大文到後半年之內,答覆規畫設校期程及如何履行協議書,若期限內不履行,縣府得解除系爭契約,並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台大返還土地。

羅浚濱/竹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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