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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竊電挖礦一年用219萬度 新北父子創千萬天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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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從事貿易業的楊姓男子4年前見虛擬貨幣好賺,斥資近3千萬買設備,帶著2個兒子在桃園平鎮區租屋竊電「挖礦」,短短1年用了218萬度電,結果因用電量大被逮判刑,再被台電求償上千萬元電費;桃園地院審理台電求償案,最後判父子3人須給付1426萬餘元電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父子為節省「挖礦」成本,2019年2月1日以蘇姓男子名義承租桃園市平鎮區民生北路和金陵路2戶民宅後,私接電線供挖礦機工作,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被檢警查獲。由於電流未經電表,實際用電量難以估計,台電根據2租屋處的挖礦機數量,估算1年時間大概用了219萬度,向3人和莊姓房東求償1426萬餘元。
 
桃園地院審理台電求償案,最後判父子3人須給付1426萬餘元電費。可上訴。記者曾健祐/攝影
桃園地院依特別背信罪判同開前董座詹庚辛4年6月。記者曾健祐/攝影
 
審理時,楊男2個兒子否認台電指控,辯稱自己刑事官司已獲士林地院免訴。莊姓房東則主張電業法規定求償對象僅限違規用電者,自己只是將房子租給蘇姓男子,並無違規用電情事,台電損失與他無關。
 
桃園地院調查,楊男等人刑事免訴原因是檢察官重複起訴,實際上,3人刑事官司早在2020年底被台灣高等法院依竊盜罪分判有期徒刑7到9個月定讞,說法不足採信。3人竊電時間共計376天,但按規定最高賠償額以1年為限,再以當時平均電價1.6倍(一度6.512元)計算,應賠償1426萬1280元。
 
此外,莊姓房東因為不是竊電的行為人,也無違規用電情形,依電業法等相關規定,台電向其追償電費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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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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