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周湘芸/台北報導
立法院4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34條修正案,提高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至6千元、無照駕駛罰則上限至2.4萬元、危險駕駛罰鍰上限至3.6萬元。交通部上月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違規態樣的罰鍰額度;交通部路政司今表示,正進行配套子法修正程序,目標努力最快在6月30日上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案,修法重點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另也恢復人行道違停等13項檢舉項目。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表示,此次修正條文較多,須配合5、6個子法修正、系統建置等,已預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隔日起7日內開放陳述意見或洽詢,同時正進行配套子法修正程序,希望最快在6月30日上路。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未停讓行人,小型車罰鍰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未停讓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優先通過,現小型車開罰3600元、大型車4500元,將一併提高至7200元,機車則維持2400元。若因未停讓發生事故造成死傷,輕傷罰7200元、重傷1萬8000元、死亡3萬6000元。另也新增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開罰600員至1800元。
針對危險駕駛部分,新增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即納入危險駕駛,超速40公里至60公里機車及小型車起罰1萬2000元、大型車1萬8000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3萬6000元;超過時速60公里至80公里,機車及小型車起罰從8000元提升至1萬6000元、大型車從1萬2000元提升至2萬4000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從2萬4000元提升至3萬6000元、超過最高速限逾80公里,不分車種均罰3萬6000元。
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沒遇到突發狀況任意減速、煞車或逾車道中暫停,機車罰鍰從1萬2000元加重至1萬6000元、汽車從1萬8000元加重至2萬4000元;1年內有2次以上行為從2萬4000元提升至3萬6000元;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開罰上限從2萬4000元提升至3萬6000元。
在無照駕駛方面,包括越級駕駛、駕照遭吊扣(銷)罰鍰同樣加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罰鍰、領有機車駕照駕駛小型車、用偽造、變造或矇領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駕照吊扣及吊銷期間駕駛機車等罰鍰上限從1萬2000元提高至2萬4000元。
另外,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提升至3萬6000元;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罰鍰從1200元至3600元提高至2400元至4800元;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將罰900至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