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逄緯喆/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日前,公告標售高雄市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標售地,計11標(13筆)土地, 其開標將在10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於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第一會議室當眾開標,若有投標意願之民眾,可撥打洽詢專線或親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102年11月29日,公告標售高雄市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標售地。(圖/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提供)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公告事項:
一、標售標的:標售土地之標示、底價等詳見本局標售清冊,每1標號為1標。
二、開標日期與地點:102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於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第一會議室當眾開標。
三、投標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一)投標單應用藍、黑色墨筆、鋼筆、原子筆填寫或以機器打印,並於投標單上書明投標標號、土地標示、投標總金額、保證金金額、投標人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公司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住址,且加蓋投標人印章。
(二)投標單所載投標總金額及保證金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方式為之。
(三)投標人應將書寫完備之投標單及應繳保證金之支票(保證金金額請參酌標售清冊,開立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之劃平行線支票),一併裝入投標封(限一標一封),並於封面填寫齊全密封後,以掛號或快捷郵件,於開標日上午9時前寄達高雄市新興郵局第212號信箱。
(四)有意投標者,請自本公告之日起,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局土地開發處領取投標單、投標封及投標須知,或至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網站、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站下載列印,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五)投標封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更改或作廢。
四、本局標售之土地,其地下實際情形,本局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有關標售土地之地形、地勢、建築法規、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之限制,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親赴現場實地勘查並自行向權管機關查明及評估之。
五、開標日遇停止上班事由者,除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局另行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外,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一時間辦理,不另行公告。
六、標售後之土地,其界址及面積以轄區地政事務所實地鑑界測量為準,其面積如有不符,應按得標總價之平均單價計算其價款差額,無息多退少補。
七、發還保證金:未得標人應於開標作業完成後,持憑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影本1份及與投標單內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保證金支票。保證金支票委託他人代領時,代領人應持憑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影本1份及印章,並出具投標人委託書(委託書應加蓋與投標單相同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本局因故不能於標售公告所訂時間進行開標時,得以公告或於開標場所當場宣布全部或部分停止標售,並退還所寄投標封原件,投標人不得異議。
九、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另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請投標人注意,以免受罰。
十、其他有關事項詳見本局投標須知、轉介貸款作業要點及投標單、封註明書寫注意事項。本局投標須知及投標單業於102年11月重新修訂,請投標人以新式投標單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