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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有殼族 房租可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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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可扣除上限為18萬元,原則上排除「有殼族」,不過有三種特殊情形,即使名下有房,仍可視為「非自有房屋」,這種情況下租屋自住,仍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適用於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且房屋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可就實際支付租金扣除政府補助後的金額列報,最高18萬元。
 

 

房屋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屋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不過租金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綜所稅率適用20%以上、股利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都不能適用;若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有自有房屋,也會被排除適用。
 
高雄國稅局指出,考量部分民眾雖然名下有房,但實際上仍有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已明定符合特定情況者,可將名下房屋視為「非自有房屋」,不會因此喪失租金扣除資格。
 
首先,是房屋已無法正常居住,例如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張貼危險建築標誌,或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五成以上,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後才能使用,都可視為非自有房屋。
 
再來是,雖然名下有房,但並非完整擁有。例如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並未持有全部產權,也符合相關規定。
 
最後則是因特殊原因必須另外租屋,包括因工作、就學或就醫而需異地租屋,且名下僅有一戶供自住的房屋;此外,符合規定分居並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也不會因配偶名下有房而失去適用資格。
 
舉例來說,小紫(化名)因工作關係,在就業地點附近租屋居住,她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合計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因符合就業而異地租屋規定,仍可列報房租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除應備妥租賃契約、租金支付證明外,也須檢附戶籍登記證明或自住房屋切結書;若屬上述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特殊情況,還須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扣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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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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