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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門「朝外開」通通都要拆?國土署揭豁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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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近期有媒體報導指出,在高雄城中城大火後,政府持續強化公共安全整頓措施,部分住戶因住宅大門可能面臨拆除,引發不滿聲浪。對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回應,相關規範早在44年前即已訂定,是否需要拆門並非一體適用,而是以「是否影響樓梯避難動線」作為主要判斷依據。
 
國土署說明,災害發生時,住戶進入樓梯空間避難,動線是否順暢攸關逃生安全,因此檢查重點在於門扇開啟後,是否阻礙樓梯通行,而非全面要求所有住戶拆除大門。強調將以生命安全為優先,並持續輔導民眾依法使用居住空間,提升整體防災能力。
 
房市示意圖。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攝影
台北房市示意圖。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攝影
 
至於外界關注為何「大門外開」可能涉及拆除問題,國土署指出,為降低公共安全風險,自民國112年起,8層以上、未滿16層的住宅建築已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範圍,須每3年申報一次;自114年起,6至7樓集合住宅也將納入管理,申報頻率為每4年一次,逐步擴大住宅安全管理。
 
目前集合住宅公共安全檢查涵蓋6大項目,包括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針對「是否需要拆門」的爭議,國土署進一步說明,《建築技術規則》早在民國71年7月15日修正時,就已明訂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其開啟範圍不得與樓梯迴轉半徑重疊,以避免災害發生時影響疏散。
 
不過,依據法不溯既往原則,上述規範僅適用於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辦理用途變更的建築物。實務上,專業人員在個案檢查及地方政府抽查時,皆須依此標準判斷,而非全面要求既有建築進行改善。
 
國土署最後表示,已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與輔導,協助住宅所有權人及管委會落實公共安全申報,並重視消防避難、用電設備維護及管道間管理等面向,以確保居住空間合法使用,降低意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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