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宥廷/高雄報導
首件氣爆受災戶個別向高市府提告國賠案出爐,高雄地方法院30日針對楊伯祿、陳耀彬2案宣判,認定排水箱涵施工有便宜行事,導致管線銹蝕破損,造成丙烯外洩爆炸,而排水箱涵屬高市公有設施,且設置顯有欠缺,判市府應賠楊男車損4萬元,陳男房屋、勞動損失及受傷慰撫87萬元,2件合計91萬元。

高雄氣爆案,刑事部分仍在審理,民事部分有23件,可分為高市府代位求償案6件(每件約500個受災戶)、2件非代償案、15件含國賠等3類,其中,第3類15件民事訴訟,有11件是告高市府國賠案;雄院昨日下午5時宣判,2件國賠案判定受災戶勝訴,仍可上訴。
法院認為,發生氣爆排水箱涵逕將管線懸空包覆,施作工法並非施工慣例,是便宜行事,管線如與箱涵牴觸,即應遷改,認定市府排水箱涵設置顯有欠缺,因此判賠。楊男提出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依該車廠牌、車款及出廠年月鑑定,認該車氣爆前價值為3萬元,法院考量該車在氣爆發生前交易價值及剛保養、更換配備等,判市府應賠楊男車價是4萬元。
陳男屋損依土木技師公會估定價額計算折舊,原請求約72.5萬元,判賠約45.5萬元,另原勞動損失求償19萬元,依民生醫院函覆陳男因受傷害不能工作期間,按每月最低薪資1萬9273元計算,判准約11.5萬元;至於受傷慰撫金,法官考量陳男因肋骨骨折等傷受精神痛苦,判准30萬元全賠。受災戶指出,判賠金額不是重點,他們在意的是,此一判決證明高市府在氣爆案確有疏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