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企業抵稅得看仔細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雖然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減少營業稅,但若是企業租賃房屋作為員工宿舍,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屬於「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將無法抵稅。
財部官員分析,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範,如果是自用車輛、非業務相關貨物、酬勞員工個人或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或是無法出具其憑證,都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銷貨發票)。
企業抵稅得看仔細,「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將無法抵稅。(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現行營業稅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減除掉進項稅額後即為應納稅額,其稅額再乘以個別企業的對應營業稅率,即為企業該繳的營業稅,以適用5%營業稅率的商家來說,若進貨30萬元、銷貨50萬元,其應納稅額在無扣除情況下即為20萬元,後續乘以5%即為營業稅1萬元。
官員舉例表示,假設A公司興建200萬元的宿舍供員工使用,而B公司則是委外租賃整棟房舍作為員工宿舍,每年租金約30萬元。
官員分析,A公司的200萬元房舍屬於企業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在公司,因此該項資本支出可在後續10年內可抵用營業稅的銷項稅額、等於是營業稅抵稅;不過若是B公司每年支出的30萬元,因為B公司與房舍間關係為租賃,而非持有,因此該項支出僅能作為酬勞員工勞務。
不過,官員指出,員工宿舍部分如果是因為業務需求,例如在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是就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屬於業務上必要的勞務,因此可以扣抵銷項稅額,進而減少營業稅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