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新竹市一名徐姓民眾因房屋前有路燈、受光害影響,提告請求法院判決要新竹市政府,移除路燈並不得使該路燈燈光照射並朝向其建物。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考量交通及治安因素,認定徐必須有容忍路燈存在的必要,仍判決駁回其請求。本案可上訴。
徐稱他在2016年4月間購入房屋,經整修後,去年與家人搬入居住,才發現新竹市府在房屋前的私人土地上設置路燈,光線直接灌入房屋1樓及2樓房間,使他和家人深受光害,生活作息受影響。
徐姓民眾說,為免受路燈影響,晚上只能以遮光布遮住光線,但如此屋內就無法通風對流,嚴重侵害其身體、健康、居家安寧等人格法益。他多次向市府及內政部營建署提出陳情,都未獲理會,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
新竹市府挨告後提出說明,該路燈設置在徐的房屋前方已多年,在去年7月27日徐某陳情前,未曾有民眾反應路燈設置不當,造成光害或其他困擾。徐反應後,市府已派員在路燈加裝彎頭,使路燈照明範圍儘量照向路面,以減少光線散射進入房屋。
竹市府解釋,經轉請當地里長邀集鄰近住戶討論是否可加裝遮光板或降低高度改善,但因此舉會造成照明範圍變差而未獲共識,因里長協調鄰近住戶未果,路燈也無鄰近適當地點可供遷移,市府已盡一切努力改善。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徐敗訴後,他不服上訴高院二審,合議庭認定,該路燈燈管面朝地面,並非直射徐的房屋,該房屋在夜間於室內燈光關閉的情形下,雖可見路燈光線於大門打開時經由大門,及經由未裝設窗簾的窗戶透入房屋,但室內也有陰暗處,並非整間房間處於明亮的狀態。
合議庭認為,徐的房屋如果裝設遮光窗簾或透氣的百葉窗,就可有效減免光線經由窗戶透入房屋,不會影響徐及其家人身體健康、居家安寧,或妨礙他正常使用房屋之虞。
至於徐主張並無容忍路燈及裝設窗簾的義務,但合議庭認為,窗簾是現今社會房屋常見的居家生活或裝潢用品,並非所費不貲,路燈則為現代化社會考量交通及治安等因素下不可或缺而普設的公共設施,人民於人身安全蒙受其利之同時,也有在合理範圍內容忍其存在的必要,判決駁回徐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