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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租房改建爲新竹的幼兒園未果 判賠償復原費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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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郭政芬/新竹報導
 
新竹市一家已廢止立案的幼兒園陳姓負責人,在111年向某公司承租建物要作為幼兒園使用,陳女未確認可否變更登記為幼兒園使用之前,即進場始施工、拆除廠房設施,爾後遭民眾檢舉,申請變更未果,即未給付租金,該公司隨即終止租約,但建物已變更且遺留未完工程及廢棄物,公司要求回復原狀或求償500萬,新竹法院判定陳女應賠償回復原狀費120萬。
 
根據判決書,陳姓負責人在111年10月向新竹某公司承租建物要作為幼兒園使用,該公司並未告知或保證其土地可以設立幼兒園,反而陳女信誓旦旦可變更登記為幼兒園使用,因此該公司同意出租,還慷慨同意有7個月無須給付租金的緩衝期。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陳女在未確認可否變更登記為幼兒園使用之前,即進場開始施工、拆除廠房部分設施,包括:拆除女兒牆,留下未完工圍牆,將原本沒有任何隔間的廠房隔成多間教室,改建一樓圍牆及鋪平地面,拆除原有窗戶、玻璃及門框,改設其他款式窗戶,將原有工業電梯拆除,改為可供人員搭乘客梯,將原有樓梯及扶手拆除,改為幼兒尺寸踏階樓梯等。
 
112年7月遭民眾檢舉,陳女催促建築師申請變更未果,11月起即未給付租金,公司終止租約,但建築物已變更原本建物型態,並遺留未完工程及廢棄物,因此要求恢復原狀或求償500萬元。
 
陳女則主張回復原狀費用120萬,法官詳觀公司提出估價單及相關證據,施工項目無法全然對應於陳女變更、毀損的項目,且該建物已有52年,已逾越耐用年限,殘值不逾新建價值1成。縱使法院寬認訴施工項目大致相當於陳女變更、毀損項目,扣除折舊後,公司請求陳女賠償回復原狀費用不逾120萬。
 
法官審酌陳女出具的工業電梯回復承諾書已同意按76萬元計算,而公司已實際支出39.6萬,公司催請陳女回復原狀時,陳女回以「您說的我會注意,也知道了,謝謝您」,並無反對之意,酌定陳女應賠償回復原狀費用120萬。

 

聯合報 記者郭政芬/新竹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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