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C地產王
房東都怕房客拖欠房租,有網友表示,阿嬤同情房客沒工作,心軟沒催房租,沒想到對方一欠就超過1年,最近甚至要求要申請租屋補助,拒絕續租對方也不搬不理,令她很苦惱。
一名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自家碰到了無賴租客,對方先是聲稱自己沒工作沒收入,阿嬤一時心軟,就通融對方緩繳房租,沒想到對方就一路拖欠,目前已經長達1年沒繳房租,期間也沒有重簽合約。沒想到對方最近還提出要求,稱「要申請租屋補助」,這時阿嬤才向家人求助,家人們才得知此情況。她表示,其他房客想申請租屋補助都會同意,但這名房客實在拖了太久房租,已經不想再續租給他,因此拒絕對方的要求。沒想到對方堅持不搬,還稱之後要把戶口也遷到租屋處,現在不只不繳房租,就連水電費也要分次繳,趕都趕不走:「門也不開,態度也差,一直賴著不走」,令人相當頭痛。
此案例引發眾多網友留言討論,有人表示自家也曾遇過這類無賴房客,感嘆遇上這種人真的很麻煩:「我媽之前的房客也繳不出房租,後來我媽拿一筆錢(大概2萬)給房客,拜託他們搬走,才終於送走這尊大佛」眾人也建議各種解決方案:「直接水電費不繳~讓他斷水斷電,看他怎麼住,沒合約了不用怕」、「沒簽合約的情況下,趁他出門換鎖」,還有人建議走法律途徑解決:「去寄存證信函然後走法律程序,建議阿嬤租房子最好去辦理公證,對雙方的權益比較有保障喔」、「只能提告,阿嬤好心做壞事」。
據了解,據《民法》第440條規定,若承租者延遲支付租金超過2個月(不含押金),房東可先以口頭催繳,若房客依舊不理會,房東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要求房客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資金,若對方仍不付清,房東可終止契約,請求回收房屋。
此外,《土地法》第100條中有規定,若符合以下6種情形之一,房東也可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依照原PO所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該名房客繳房租,若對方置之不理,就可主張終止契約,並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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