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洪榮志、呂妍庭/綜合報導
台糖公司無償提供55筆土地給嘉義縣政府設置滯洪池,雙方約定台糖得兼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縣府則應協助申請免徵地價稅。不料,縣府卻以「種電」不符免稅規定為由,對台糖課徵737萬餘元地價稅。案經台糖提告,一、二審均判決縣府敗訴。縣府回應,是否上訴將與律師討論。
判決指出,台糖與嘉縣府於民國107年簽訂契約,同意無償提供55筆土地供縣府設置滯洪池,同時在不影響防洪功能下,台糖得兼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中,關鍵的「第10條」更載明,縣府應協助申請免徵地價稅,若無法豁免,則由縣府全額補償台糖。

事後,嘉縣財稅局卻認為,土地因設置光電設施,已非單純公共設施用途,不符稅法免稅規定,於是按一般稅率課徵110年至112年的地價稅,總計737萬8153元。台糖繳納後轉向縣府求償遭拒,於是提起履行契約訴訟。
縣府主張,契約補償條款應限於「滯洪池」用途,不包含因「光電發電」產生的稅負,並強調台糖已向光電業者收取高額權利金,若再由縣府補償稅金,將使台糖獲取「不當雙重利益」。縣府甚至引用監察院108年的糾正案,主張此類條款導致變相「有償提供」,違背公共利益,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免除給付義務。
不過法院認為,縣府身為稅務主管機關,簽約時早已知悉土地將兼作光電使用。若如縣府所言僅作滯洪池,本就依法免稅,該補償條款也將淪為廢紙,足見雙方簽約初期即已考量種電風險。
法官也強調,監察院糾正僅屬行政監督性質,旨在要求機關改善,並無推翻私法契約效力的法律效果。台糖領取光電收益是合法權利,縣府也因此省下巨額租金負擔,並獲得治水公益,難認台糖違反誠信原則。
縣府表示,財稅局認為台糖讓廠商蓋光電板、涉及營利才課稅,也只針對光電設施範圍課徵地價稅。將再徵詢律師意見,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原文出處 【無償供地被課稅 台糖告贏嘉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