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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捷運案涉違失 監院彈劾林陵三、何煖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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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監察院昨天以有新事證為由,通過彈劾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與前高鐵局長何煖軒,監察院指出,兩人在任職期間,明知標得機場捷運的長生開發公司無法履約,卻將已沒收的10億元保證金迅速歸還且未保存債權,導致最後求償無門,讓政府遭受鉅額損失。

機場捷運案涉違失。圖為機場捷運三重站。(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捷運三重站,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機場捷運,街景。(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根據規定,監院彈劾後將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政務官可予撤職或申誡,效力及於現職,林陵三當年為政務官,最重可能被撤銷現任的台中市副市長職務。長億集團旗下的長生國際開發公司,在87年取得桃園機場捷運BOT案最優案件申請人資格,喊出「政府零出資,由長生辦理區段徵收來挹注交通建設,財務自償」的構想,後來因長億發生財務危機,加上區段徵收計畫於法無據、財務計畫不可行等問題,無法履約。

交通部在91年12月31日與長生公司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10億元,但長生公司不服,提起仲裁。該仲裁案事後傳出弊端,特偵組在96、97年間偵辦時,發現台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和交通部法律顧問梁開天從中運作,在第2次仲裁庭做出交通部須賠付長生公司履約保證金的離譜判斷。

提案彈劾的監委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表示,94年間長生公司依仲裁判斷,取回桃園機場捷運BOT案履約保證金,當時的交通部長林陵三及高鐵局何煖軒明知該仲裁案明顯偏頗及矛盾,卻一反行政常態,不顧交通部法規會2次簽提撤銷仲裁訴訟的意見,不僅怠於起訴救濟且迅速付款予長生公司,之後長生公司解散,國家及全民的損失求償無門。

監委指出,特偵組雖因查無不法事證,在99年間將本案行政簽結,監察院當時也依特偵組的結論,在未經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結案,但第5屆監察委員到任後,收受民眾陳情,認為該案仍有相當的疑點,經過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決議重新立案組專案小組過濾卷證及約詢相關人員,發現7項新事證,認定全案涉及官商勾結,人謀不臧。

監察院認為林陵三與何煖軒在本案中的違失情節重大,造成國家鉅額損失,不能免除其行政責任,昨天通過彈劾案,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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