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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地別漏申請!地稅局揭「1處」常被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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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期受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時發現,不少民眾對「1處」規定產生誤解,差點錯失節稅機會。
 
地稅局以南屯區陳先生為例,他與妻子共同持有一筆土地,原以為夫妻之中只能由一人申請優惠稅率,因此僅由自己提出申請,未將妻子的持分一併納入。所幸稅務人員在審查時主動發現問題並致電提醒,協助釐清規定,最終順利完成夫妻雙方申請。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期受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時發現,不少民眾對「1處」規定產生誤解,差點錯失節稅機會。房市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南屯的市心黎明路商圈新案出現單價站上7字頭交易,刷新黎明商圈19年來的新高價。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地稅局長沈政安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相較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稅負至少相差4倍以上,節稅效果顯著。要適用該優惠,須符合幾項條件,包括土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需由其中一人完成戶籍登記,同時不得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
 
針對「1處」限制,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1處」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能選擇一處房地適用優惠稅率,而非代表夫妻共有的土地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請。只要該房地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夫妻雙方應分別提出申請,才能完整享有優惠,避免漏失節稅權益。
 
此外,沈政安也補充,隨著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若家庭成員另有其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房地,可由已滿18歲的子女設籍並提出申請,便不受原本「1處」限制,有助於進一步降低整體稅負。
 
地稅局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天完成(即9月22日前),當年度才能適用2‰稅率;若逾期申請,則需等到次年度才生效,民眾應留意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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