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弱勢族群占用公有地,政府勸離前,將先規畫協助配套,增訂「弱勢協助條款」。國產署近期修改規定,針對占用國有公用地的民眾,如具有身心障礙、中低收入等身分,排除占用前,將先協助申請公共、社會住宅安置或相關的弱勢補助、津貼,另外在徵收占用補償金時,也可不計利息分期緩徵,後續考慮擴大到非公用土地。
弱勢族群占用公有地,政府勸離前,將先規畫協助配套,增訂「弱勢協助條款」。(好房資料中心)
財政部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表示,實際上之前有些占用國有地的排除案件,已經有類似協助機制,這次是明文列入制度。舉例來說,外界關注的華光社區開發案,在排除原有地住戶時,法務部、台北市政府就有跟住戶討論,提供社福制度如社會住宅等安置辦法。
此外,由於占用國有地可能會因此獲利,對這些不當獲利,地方單位會要求繳交使用補償金。邊子樹說,增修後新制在徵收補償金時,對弱勢族群可以不計算利息,並分期緩徵。
但國產署強調,占用土地的賠償辦法,經法院判決確定,就只能完全按照判決結果徵收。或是占用人身分改變不再是弱勢族群;有擴大占用等情形,也會依照原來規定要求賠償。
他以華光社區案件為例,當時雙方進入到訴訟程序,過程中法務部向華光居民表達可以減收賠償金和解,但最後判決確定華光社區居民敗訴,也沒辦法減收,只能按照判決書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