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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吃夜市鮮切水果? 衛生單位驗到添加這項違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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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修瑞瑩/即時報導

喜歡去夜市裡吃鮮切水果嗎?台南市衛生局最近檢驗市售的鮮切蔬果,結果發現在夜市裡販售的紅心芭樂,摻有不合規定的甜味劑,已依法開罰業者3萬元,同時之後將加強稽查,也提醒消費者注意。

台南市衛生局最近抽檢餐飲業者、大賣場、超市、夜市、傳統市場等販賣的生鮮截切蔬果27件及烘培食品18件,檢驗甜味劑、漂白劑、殺菌劑、防腐劑及衛生指標菌等項。

購買市售的鮮切水果,要特別注意有沒有違法添加甜味劑。本報資料照片

購買市售的鮮切水果,要特別注意有沒有違法添加甜味劑。本報資料照片

檢驗結果42件符合規定,1件餐飲店販售的「生菜沙拉」及1件烘焙坊販售的「提拉蜜絲」檢出衛生指標菌與規定不符,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復經複查合格,另1件安南區某處夜市販售的「截切紅心芭樂」檢出甜味劑,依法裁罰業者3萬元整罰鍰;後續仍會加強該類即食食品的抽驗工作。

衛生局表示,依法生鮮截切的蔬果完全不能添加防腐劑及甜味劑等,吃多了對腎臟及腸胃道等有害。而業者添加甜味劑最主要是讓水果吃起來比較甜,而因為鮮切蔬果容易孳生細菌,也可能會有業者違法添加防腐劑。

而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代表業者使用的食材、器具、製作或包裝過程可能遭受汙染,或工作人員個人衛生狀況不佳所造成。倘衛生指標菌超過標準,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同法第48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除輔導各食品業者提升產品衛生安全,針對不改善業者將會嚴格要求或依法辦理。

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從事製造加工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謹慎使用食品添加物,並按規定之使用範圍、限量標準添加使用,倘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依同法第22條規定標示產品資訊(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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