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桃園高姓人夫隱瞞已婚身分和劉姓小三交往還搞大她肚子,直到劉女即將臨盆,高就突然向陳姓妻子提離婚,還大手筆贈送2棟房產當作協議,但事後陳調閱戶籍資料才驚覺,高早和劉女生了1名私生女,她不甘婚姻遭毀,向高、劉求償100萬元,法院認為2人侵害配偶權,判共同賠償陳40萬元。
陳女主張,和前夫結婚25年,育有3名子女,原本雙方關係融洽,但2017年先生就突然以「個性不合」為由提離婚,隔年1月達成協議後完成離婚程序,未料3個月後自己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這才驚覺前夫離婚後沒多久就隨即和劉女結婚,而且他們還有位1歲多女兒。
陳女認為,從該女童出生日期追溯至懷胎時間,當時和前夫仍有婚姻關係,但高竟放任家庭於不顧,和劉女發生性行為還產下私生女,最後導致她婚姻失敗收場,一共向高、劉求償100萬元賠償。
對此,高男說當時和前妻協議離婚就有約定將2棟房產給她,自己也放棄小孩監護權,每月會付4萬元扶養費,對方願拋棄對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追究和劉女間通姦民事、刑事責任等,認為已經填補前妻損害。
劉女則說,高隱瞞自己已婚她才和他發生性行為,認為沒有過失,況且高和前妻協議離婚時,就有約好針對通姦部分達成和解。
法院審酌,高曾供稱在劉女懷孕將臨盆前就已找陳女討論離婚一事,當時劉沒出面,但這件事已經講開了,所以劉當時知道他已婚身分,另法官勘驗雙方離婚協議,其中並未明確條列有關高、劉通姦及侵害配偶權部分達成和解部分。
法院認定,高、劉之前不正常往來關係,已超乎一般異性朋友間舉止界線,還生下1名女兒,導致陳女精神上受傷害、痛苦,判處2人應共同賠償陳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