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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給解答 輝達進駐北士科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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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輝達執行長黃仁勳有意於北士科T17、T18基地設立台灣總部,不過近日傳出恐因地上權合約移轉問題卡關,對此,內政部14日表示,台北市政府若考量本案有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使用之必要,得於「台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後辦理,可望為僵局解套。
 
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11日證實,新光壽已透過函文,表示願意把T17、T18直接轉讓給輝達,但市府擔憂直接轉移沒開發完成的土地,恐怕違背原契約「建物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才可辦理地上權移轉」的規定,加上若新光人壽因這次轉讓使輝達得到更大利益,也有圖利的問題。
 
內政部給解答,輝達進駐北士科有解。圖/中時資料照片

針對新光人壽去函北市府,盼直接轉移北士科T17、18地上權給輝達一事,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11日表示,按照北市府與新壽的契約,必須先開發完成並取得使照才可以轉移。(本報資料照片)
 
因此,李四川建議,最好的處理方式是新壽願意與市府「合意解約」,將地上權契約終止、土地歸還市府,再由市府依法公開標售或重新設定地上權交給輝達。
 
隨後北市府也行文詢問內政部,針對北士科區段徵收範圍內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是否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層轉行政院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予輝達公司設立海外企業總部。
 
不過,內政部說明,區段徵收開發後取得之可建築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與本案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之情形不同。
 
內政部提出的可能解套方式,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以及第6項規定:「第1項第5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這指的是,依照現行法規,北市府可自行修正「台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並訂定相關規定,無須層轉行政院核准再辦理。

原文出處 【內政部給解答 輝達進駐北士科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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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晏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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