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明岩/彰化報導
一名孕婦向台北市警文山二分局申請閱覽監視器影像,檢舉未在路口禮讓她的休旅車,警方卻以公家監視器不得作為舉發的唯一依據,表示無法對休旅車開罰,引發議論。警界認為,警方是不得主動拿公家監視器影像告發交通違規,但如果民眾檢舉,則應針對檢舉內容查證,如果屬實就應告發。
文山二分局閱覽監視器影像,認為休旅車確實符合不禮讓行人要件,但因「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CCTV)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唯一依據,民眾需要自行舉證,不能僅用公家監視器畫面檢舉,因此無法開罰。
但警界認為,如果檢舉人實名檢舉,並有具體陳述,警方有查證責任,如果違規事實明確,應依法舉發,至於監視器能不能舉發的證據,仍有討論空間。但其實,現在很多檢舉達人使用行車紀錄器、手機、相機等四處檢舉交通違規,警方不也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理,並在查證屬實後告發。
執業律師洪志賢也說,文山二分局的解釋不合理,因為人民不可能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整天一直拿著手機錄影自行舉證,且監視器是固定的,不會因人的操作產生誤差,當然有其證據力,否則公家為什麼要設置監視器。
洪志賢說,當車禍或竊案、暴力等刑事案件發生,檢警及法院不也都拿公家監視器畫面做證據,而這名孕婦未因車禍造成傷害,不能拿公家監視器畫面當證據,難道要她發生車禍才能用監視畫面當據據,這根本不合常理,警方的說法是見樹不見林。
洪志賢認為,這名孕婦檢舉有本,向警方申請監視影像,卻遭拒絕,她可以針對警方的不作為,打行政訴訟,伸張權益。